个人所得税哪些不用交

2018-09-10 18:48:07互联网

  

  一、免征额

  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月。

  二、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职工工资总额×60%~300%×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

  案例:

  以湖南省长沙市2016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2715元/月为例:

  每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最少为:2715×8%=217.2元;

  每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最多为:8145×8%=651.6元。

  因此,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额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可以在个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失业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失业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职工工资总额×60%~300%×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

  案例:

  以湖南省长沙市2016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2715元/月为例:

  每月个人失业保险缴费金额最少为:2715×0.5%=13.58元;

  每月个人失业保险缴费金额最多为:8145×0.5%=40.73元。

  因此,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额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可以在个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医疗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医疗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职工工资总额×60%~300%×缴纳比例(以当地为准)

  案例:

  以湖南省长沙市2016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2715元/月为例:

  每月个人失业保险缴费金额最少为:2715×2%=54.3元;

  每月个人失业保险缴费金额最多为:8145×2%=162.9元。

  因此,个人缴纳医疗保险金额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可以在个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六、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当地为准)

  缴存基数为: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

  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

  月缴存额上限:4036元;

  月缴存额下限:200元;

  因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可以在个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公务用车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

  湖南省2016年公车改革补贴标准:

  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 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因此,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在当地公务用车标准之内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通讯补贴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通讯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

  京地税个[2002]1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通讯补贴在当地通讯补贴标准之内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差旅费津贴

  员工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十、误餐补助

  员工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十一、公益捐赠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二、管理处罚

  公司为了便于员工日常劳动纪律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进行相关管理罚款,那么支付罚款的员工,其罚款是可以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分析第八条规定中的“取得”是指付款单位向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也就是说个人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请假、迟到、工作失误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因工作表现好受到的奖励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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