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
  • 宁波市
  • 温州市
  • 嘉兴市
  • 湖州市
  • 绍兴市
  • 金华市
  • 衢州市
  • 舟山市
  • 台州市
  • 丽水市
  • 浙财会2019 20号继续教育规定通知

    2019-07-18 15:21:17高顿财经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上一篇:2019年度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缴费、学习时间及完成标准

    下一篇:2019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报名入口

    相关推荐

    沪ICP备14038153号

    CopyRight © 2005-2021 高顿财经

    学习入口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