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按照我厅年初工作安排,现将2018年度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会计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
二、培训形式
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需求面授培训的基础上,鼓励会计人员采用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实行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它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
三、其它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继续从事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2、有关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有能力且有必要时应自行组织开展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3、为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连续性,做好2018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加网上和现场学习不少于90学分和完成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流程登记的,视同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