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2018-12-04 16:03:15|高顿财经
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指收入和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不是以是否在该期间内收到或付出现金为标志,而是依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期间的成果、费用是否由该期负担来确定。具体来说,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应景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为应收应付原则。如在此原则下,上问题销售行为是在12月发生,收入应由12份取得的,即使没有收到,也是属于12月份的收入。而11月或1月即使收到款项,由于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也不能作为当月收入确认。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也称现收现付制,是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依据。如在此原则下,上问题只要是在1月10日收到货款,不论这款项,是不是由本月业务实际发生的,都作为1月份收入。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都是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是由于会计分期前提,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因此在确认收入或费用时,就产生了上述两种不同的记账基础,而采用不同的记账基础会影响各期的损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的会计处理可以正确地将收入与费用想配合,正确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即营利组织一般采用责权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而预算单位等常采用收付实现制。
2、配比原则
这是指将收入与对应的费用、成本进行对比,以结出损益。正确运用配比原则,将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对比,才能完整地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当确定某一个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的费用,以正确确定该期间的损益。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如将销售商品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互配比,A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利润是200万元;将兼营运输业务的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互配比,A企业运输劳务利润是9万元;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所有收入与当期应负担所有成本、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相配比,12月份A企业利润总额是166万元。
3、历史成本原则
这是指将取得资产时司机发生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在资产处置前保持其入账价值不变。其后,如发生减值,应当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历史成本的依据是,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便于核查,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历史成本数据比较容易取得。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耗费的一切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而且此成本也是其以后分摊转为费用的基础。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要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是指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将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的价值。对于一项支出,如果支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仅与当期有关,则这项支出就作为收益性支出;如果该支出的经济效益不仅与本期间有关,而且与几个会计期间有关,那么该支出就是资本性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有助于正确确认当期损益和资产价值,保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如,固定资产支出,提高企业生产运营能力,其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所以其所带来的效益不仅与当期有关,而且与以后几个期间有关,所以属于资本性指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