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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00:00:00未知
在上海市任意一个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建议你提前给财政局打电话,询问需要携带的材料,比如郑州需要携带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还需要打印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上海财政网无纸化考试报名系统中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领证。(1)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并且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2)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允许考试且通过考试的,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9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西路652号,邮编:200030,电话:64718058、64718500)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地址:斜土路222号(局门路口)底楼大厅,邮编:200020,电话:63262020*51071、63262020*51073、63262020*51075)
闸北区财政局:闸北区财政局(地址:广中西路1207号一楼服务大厅,邮编:200070,电话:63542590 、63179911*8101)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邮编:200040,电话:62278881)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财政局(地址:凤城四村8号近黄兴路抚顺路口,邮编:200093,电话:65018811)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飞虹路380号,邮编:200086,电话:25658819)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2楼C区财政服务窗口,邮编:200333,电话:52564588*8237、8238)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地址:石化蒙山北路99号,邮编:201940,电话:37907653、37907655)
松江区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地址:乐都西路825弄69-70号4号楼2楼,邮编:201900,电话:67736049)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邮编:201900,电话: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地址:莘建东路201号,邮编:201900,电话:34120853)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地址:仓场路3333号,邮编:201900,电话:69985104)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地址:友谊支路238号,邮编:201900,电话: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解放东路1218号,邮编:201900,电话:33611045)
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地址:崇明人民路60号,邮编:202150,电话:69613741)
(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受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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