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2019-09-03 00:00:00未知
不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2019年领的从业证,从15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在校大学生必须满足“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条件,并“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就不需要另外参加继续教育了。

上一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

下一篇:在线考试系统会计

相关推荐

沪ICP备14038153号

CopyRight © 2005-2021 高顿财经

在线咨询 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