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从业考试 显示三门成绩

2019-09-03 00:00:00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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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人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五)未使用规定的答题卡、笔作答;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八)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八)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影响他人考试;


(九)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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